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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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提高协会决策水平,促进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工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发展和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专家组,专家委员会联络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协会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协会发展战略、研讨继续教育发展途径、评估考核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实事求是,积极推动建设执业继续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相关工作;专家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行业内专家参与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2、协助协会组织编制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3、围绕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热点问题和影响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议题,召开专项研讨会,对涉及继续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

4、接受协会委托,对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发推广、程序改进、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论证、评价和咨询;

5、接受协会委托,组织各专业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审核工作;

6、组织培训机构的评估考核工作;组织协会优秀培训机构、先进个人等奖项的评审工作;

7、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为行业和社会提供专项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人,专业组副组长5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组:建筑施工专业组、监理专业组、房地产评估专业组、勘察设计专业组、评估考核专业组。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是建筑企业或大专院校本专业的带头人;

2、从事建设行业工作多年的资深专家;

3、行业中(包括企业、大专院校)具有丰富经验和工作业绩的知名人士。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取协会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4、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和部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3、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信息,提出建议;

4、参与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选修课课程的编写、审核、实施等任务;

5、未经专家委员会的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和协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成员,专家委员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任职期限

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参加活动情况及业务能力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聘用期三年。

第十六条  成员任命

1、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担任;

2、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或举手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3、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或举手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4、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聘任;

5、专业组正副组长由秘书处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并聘任;

6、专家由本人申请,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接受聘任的专家,均由专家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估考核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权限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约定工作程序,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