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行业专家资源整体的优势,为专家提供更广阔的施展空间,为协会提供可行性建议,提升协会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会员企业之间技术交流与合作,更好的为辽宁经济建设服务,促进我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根据《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由单位推荐的行业专家、大专院校学者、教授以及个人自荐组成。
第三条 专家库按专业类别分为: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专业。
第四条 专家库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管理并监督,指导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以专业齐全、结构合理、总量控制、满足需求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经其他专家推荐,经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入库。
第七条 专家库积极吸纳海外专家,采取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自愿申报、国内专家联名推荐等多种形式增加库内海外专家数量。
第二章 入选程序
第八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从事建设、施工、设计或教育培训经验;
(二)自愿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熟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了解国家建设领域有关政策;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本专业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可放宽要求);
(四)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或教学经验,愿为建设执业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特殊专业、专业带头人或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书面资料:
1.《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专家申请表》(附件1);
2. 2寸蓝底证件照片一张。
(二)电子版资料:
1.《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专家申请表》(word文本);
2.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书扫描件(jpg格式);
3.成果证明扫描件(jpg格式);
4.主持相关工作、发表有关论文等其他证明资料(刊物封皮及目录扫描件)(jpg格式);
5.证件照片(jpg格式)。
以上书面资料邮寄至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电子版资料发至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邮箱。
第十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填写《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专家申请表》,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加盖公章后,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上述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推荐;
(二)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按专业管理原则申报。
第十一条 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每年度发出一次申报通知,实行新专家入选库集中审批办理的工作方式。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报后,经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协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即获通过。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可作出退出专家库处理:
(一)入选专家库后发现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
(三)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该人员退出专家库请求;
(四)出现本办法中“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形。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评估考核、教材编审、培训讲学、业务交流、技术咨询等活动;
(二)接受协会委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审、行业调查、课题研究、法规制定、技术鉴定、工作检查等活动;
(三)优先在协会网站和杂志上发表文章,并获取相关资料;
(四)专家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教学、技术咨询服务后,按规定获取服务津贴;
(五)参加教材编审、出题、选修课、面授课教学等工作的专家,减免该专家的本注册期内对应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守技术机密,对建立的题库出题专家要签订保密协议;
(三)在协会或专业组组长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协会提出有关继续教育及建立题库的方案,教材的编写、技术进步、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的建议以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提供各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五)在协会统一安排下,对申请入会的培训机构和会员单位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完成评估考核工作后,出具评估考核报告。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协会专家委员会统一颁发《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专家聘书》。
第十六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专家库由专家委员会统一管理,负责有关教材、授课、课件审查等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的各工作部门创造条件,积极组织专家开展各项活动,并根据活动特点在专家库内选用所需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库专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信息包括专家个人基本情况、参加活动情况及协会秘书处或使用部门评价意见等内容。专家信息将逐步通过网络、在线服务等手段实现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的各工作部门在专家工作结束后,应将参与本次活动的专家工作表现、专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填入《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附件2),列入专家信息档案,作为今后使用、调整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上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或专业组会议。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自律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专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工作,健全自律机制。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以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专家的名义,对外进行授课及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以协会身份进行授课、咨询服务、评审、评优、技术鉴定等活动中,对利益相关方实行回避制,严格组织纪律,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受超越政策规定以外的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二十五条 专家从事协会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中,接受社会和协会的监督,对被举报的专家,经协会查实后,酌情给予警告或除名。
第二十六条 专家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1.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专家申请表;
2.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
附件1:
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专家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性别 | 民 族 | 一寸 近照 | |||||
出生年月 | 学历/学位(最高) | |||||||
现任职务 | 职称及晋升时间 | |||||||
毕业院校/时间/专业 | ||||||||
工作单位 | ||||||||
专业特长 | ||||||||
联系电话 | 邮箱地址 | |||||||
通讯地址/邮编 | ||||||||
主要工作简历和业绩:(可另附页)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意见:
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协会专家委员会意见: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 ||||||||
理事会意见: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由拟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填写。
附件2:
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
日 期: NO:
姓 名 | 业务 专长 | 编 号 | |||
工作内容: | |||||
起止时间: | |||||
工作完成情况:
| |||||
专家委员会评价意见:
年 月 日 | |||||
协会意见: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协会秘书处及专家委员会填写。
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入选专家需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资料:
《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入选专家申请表》,经本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协会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并一张2寸蓝底证件照片,以特快邮寄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
二、电子版(jpg格式):
1.《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入选专家申请表》(word格式);
2.身份证扫描件(jpg格式);
3.学历证书扫描件(jpg格式);
4.职称证书扫描件(jpg格式);
5.主持相关工作、发表有关论文等其他证明资料(刊物封皮及目录扫描件)(jpg格式);
6.证件照片(jpg格式)。
三、邮寄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3号金源大厦602室
单 位: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
邮 编:110000 收件人: 韩冰
邮箱地址:jszyjxjy@sina.com
联系电话:024-31871947